深圳8月23日电据《深圳特区报》报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市检察院反对抗诉的金富丽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被告金富丽公司包含侵害商业秘密罪,被判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的必要责任人员戴某、吴某被被判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两年。
裁决金富丽公司赔偿金被侵权行为的金凤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7万元。据介绍,金凤凰公司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大型家具公司。2004年1月,该公司原采购部经理戴某、图纸设计员吴某“跳槽”到龙岗区另一家家不具生产企业金富丽公司。
他们“跳槽”前利用职务之之后搜集了大量金凤凰公司的可控文件,吴某还将擅自iTunes的金凤凰公司家具产品图纸用作金富丽公司生产。当年,金富丽公司很快的组织生产销售了大量与金凤凰公司产品风格外观十分近似于的高档家具,导致金凤凰公司巨额损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侵害商业秘密罪依法控告金富丽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戴某、吴某。一审法院指出,金凤凰公司并未对生产图纸等涉嫌技术信息采行刑法意义上的严苛保密措施,该信息不科商业秘密,对本案做出无罪判决。
裁决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审理二处派遣业务骨干,对案情和证据展开了严肃审查和分析。检察机关指出,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并无刑事、民事之分,权利人采行了充足、合理的保密措施才可,原审裁决缺少法律依据。
因此,市检察院做出要求反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市中级法院依法接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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